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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自建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06-30 17:10:11
  • 来源:xj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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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政发〔2021〕43号

关于印发《农村自建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农村自建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办法内容,抓好工作落实。

                           拜城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9日                     

农村自建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的意义

农村自建住房质量与安全,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做好自建住房管理有利于保证土地资源高效集约利用,有利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房屋安全等级、最大限度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提升群众生活质量、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实现富民兴疆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以下四类自建住房情形:

1.新建。前期已取得宅基地所有权未开工建设。

2.改建。在原宅基地上进行房屋改造提升。

3.扩建。原宅基地基础上增加居住面积。

4.翻建。原宅基地上进行墙面、屋顶等结构翻新。

三、建房要求

1.自建住房必须符合辖区的长远规划要求,符合所在村组的建设规划,并与村容村貌和谐统一。

2.自建住房的设计结构必须安全可靠,抗震、地基承载力等主要指标符合建筑规范要求,从源头上保证自建住房质量过关,切实保障村民生命财产安全。

3.自建住房不得侵占公共资源、集体道路、道沿以及四邻的面积和空间;房屋挑檐不得越过集体或其他村民宅基地空间,确保集体和其它村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4.建筑材料堆放必须在指定场地限期堆放,做到摆放整齐,不影响群众正常出行;竣工后,建房户需在10日内完成建筑垃圾剩余建材清运。

四、审批流程

村民自建住房规划建设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村镇规划中心全权负责,进行统一管理。

1.建房村民向村级组织提出建房申请,村级组织研究讨论后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将相关材料报乡镇审核。乡镇要在收到材料3日内完成审核。

2.审核通过后,村民向村级组织和村镇规划中心提交施工图纸。施工图纸可选用政府提供的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也可委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设计后提交村镇规划中心审核,村镇规划中心统一核发乡村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3.同意自建住房开工建设的,村镇规划中心要在2日内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未经现场开工查验的,不得开工。

4.正式施工前,由村镇规划中心负责组织签订村委会、房主和施工方三方建房协议(附件4),明确各方在房屋建设中的权利和义务。

5.住房建设过程村镇规划中心紧盯开工查验、地基开挖、底梁完工、砌墙完成、圈梁完工、屋顶完工、附属设施完成、竣工最终验收等环节,组织专人实地验收,验收后出具《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附件5)

6.房屋建设通过验收后,村民可持《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7.村镇规划中心发现建筑材料不达标、未按图纸施工、施工质量不达标等影响房屋质量安全的,可以责令现场整改。

五、服务监管

1.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村民自建住房宅基地布局和房屋建设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违法用地查处等制度。

2.自然资源局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监督宅基地的使用情况,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凭《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和相关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3.住建局负责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乡镇对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定期组织村镇规划中心干部、村协管员、建筑工匠进行培训。

4.乡镇(管委会)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对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开展动态巡查、日常监管。

5.村级组织要加强日常巡查,建立协管员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及时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