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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等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0-07-03 18:49:09
  • 来源: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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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等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20〕19号,以下简称《通知》)。

一、关于《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部分劳动者失业风险上升。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失业人员生活保障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推动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确保失业人员应发尽发、应保尽保,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将参保不足1年的农民工等失业人员都纳入常住地保障。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落实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强调要确保失业保险扩围政策落实到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等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20〕19号),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着力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基础功能,助力更多失业人员再就业敢创业。

《通知》坚持了四项原则:一是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为所有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二是应发尽发、应保尽保原则。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领金期满的大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农民工等都纳入保障范围。三是救急与救困相结合原则。既有常规性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政策,也有应对疫情阶段性实施的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政策。四是快办原则。通过放宽申领限制、减少证明材料、推进线上申领,畅通申领渠道,在特殊时期确保参保的失业人员及时便捷得到生活保障。

《通知》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应对疫情影响保障基本民生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是失业保险“保生活”功能在特殊时期的重大制度创新,是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的重要举措,对于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加大基本民生保障力度、助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通知》明确了哪些人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近期出台的一系列新政策新举措,《通知》明确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扩展到所有城乡参保失业人员。主要有四种情况:

一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通知》明确自2019年12月起,对领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是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人员。《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为招用的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对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三是阶段性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2020年1月至12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

四是阶段性领取临时生活补助人员。《通知》规定,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

三、对上述四类参保失业人员,具体保障内容有什么区别?

四类失业人员的保障标准、发放方式有所不同。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月发放,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2018年1月1日起,自治区已将南疆四地州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了最低工资标准的90%。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部署要求,从今年的1月1日起,全疆其他地州失业保险金标准也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见附表1)。调整后,人均增加92元,最高1297元,最低973元,月均标准达到1108元。失业人员领金期间为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

对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人员,一次性发放,补助标准按当地现行失业保险标准计发。缴费满一年按一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发放。

对阶段性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按月发放,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同时按缴费时间长短对保障水平作了区分,对参保缴费满1年的,按2020年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计发(见附表2);对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2020年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计发(见附表3)。比如,乌鲁木齐市2020年第1至第24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117元,按80%发失业补助金为894元,按50%发失业补助金为559元。领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期限为6个月,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对阶段性领取临时生活补助人员,按月发放,参照参保地2020年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四、请问如何确保失业人员能够方便快捷领到失业保险待遇?

今年3月份,人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对各地经办服务提出明确要求:一是放宽申领期限,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二是减少证明材料,失业人员可凭社保卡或身份证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待遇,无需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三是优化经办流程,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可以和失业登记同时办理,实行“一门、一窗”式服务,避免“进多个门,跑多次腿”。四是取消各类附加条件,经办机构不得增加失业人员义务,不得附加和捆绑培训等其他条件,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不得将失业人员领金情况记入职工档案等。五是加速线上申领, 目前,我区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均已实现手机APP网上申领,失业人员可下载“新疆智慧人社”手机APP,足不出户即可申领。

为确保失业人员方便快捷地领到失业保险待遇,《通知》规定,失业人员可凭社保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和临时生活补助,不得要求失业人员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未就业证明等材料,同时,我区已实现与国家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平台端口对接,为失业人员提供了更加高效便捷的申领服务。

文件关联: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